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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变更旅游行程,如何合法操作?

来源:旅游独角兽 发布:2022年04月25日 作者:杨桢 人气:389
临近五一劳动节,想必大家因为这三年疫情的反复、隔离、跨省熔断等原因,内心都有些许疲惫,或许迎着晨光初照,山花烂漫之际登上山顶;伴着霞光炊烟,采一抹斜阳,看着一群群倦鸟返巢。那么趁着五一小长假去近郊走走看看散心,和家人一起野外露营,感受春末的暖阳与初夏的美好不失为一个放松自我调整心态的好方法。今日,笔者就旅行社擅自变更旅游行程问题进行粗浅讨论。

案例一:旅行社改变行程安排顺序

2019年,游客画眉与A旅行社签订了旅游合同,由A旅行社组团去太原—五台山—平遥古镇—乔家大院游玩,游玩时间为六天五晚,并向A旅行社支付了3000元的团费。行程中,导游未取得游客同意,擅自将行程路线更改为太原—五台山—乔家大院—平遥古镇。行程结束后,游客画眉向旅游主管部门投诉A旅行社擅自变更行程,对此,旅游主管部门对导游处罚5000元罚款并暂扣导游证一个月。

 


案例二:旅行社另行指定购物店

2021年游客杜鹃与B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B旅行社组团到云南贵州等地旅游并向杜鹃提供了行程单,行程单中约定了进购物店,针对购物店的名称、停留时间、售卖商品等都详细进行了注明。行程中,当地的文旅部在某购物店检查时发现,该购物店不属于B旅行社行程单中的注明的购物店也不在旅游合同约定中,且导游也不能提供游客签名的同意《行程变更单》。

 


—— 法律分析 ——


擅自变更行程从两方面来看:擅自+变更行程

1、擅自主要是指未经游客同意且无法定免责事由,将旅游合同约定的行程自行变更的行为,行政处罚将高达30万元并吊销旅行社经营许可证。


2、变更行程这里做广义的解释,即具体景点的变更(如顺序改变,数量增加、减少,游玩时间增加、压缩等与行程单载明不一致)以及另行指定购物店(不在旅游合同或者行程单中,旅行社另行安排指定的具体购物场所)。


3、上述案例中,导游将景点顺序的改变以及旅行社带游客进入另行指定的购物店均没有经得游客的书面同意,完全符合擅自变更行程的违法构成要件。但案例二虽然属于广义上的行程变更,但是对于另行指定购物店的处罚比擅自变更行程更重,有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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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依据 ——


1、《旅游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导游和领队应当严格执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2、《旅游法》第六十九条:“旅行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

3、《旅游法》第一百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一)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

4、《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5、《旅游法》第九十八条:“旅行社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6、《导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导游在执业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二)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拒绝履行旅游合同;(三)擅自安排购物活动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7、《导游人员管理条列》第十三条:“导游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旅行社确定的接待计划,安排旅游者的旅行、游览活动,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旅游项目或者中止导游活动。”

8、《导游人员管理条列》第二十二条:“导游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3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一)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的;(二)擅自变更接待计划的;(三)擅自中止导游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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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举一反三 ——


1、旅行社有没有权利变更旅游行程?

根据《旅游法》规定,旅行社为游客提供旅游服务应签订旅游合同,尤其是包价旅游合同,行程单是必要组成部分。据此,双方应按照合同签订的内容严格履行义务,即旅行社应严格按照行程单的内容提供服务不得擅自变更行程,否则,旅行社违约。根据《旅游法》规定,法律明文规定旅行社不得擅自变更行程,否则,属于违法行为。根据《民法典》、《旅游法》规定,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即行程单中原定行程无法继续,旅行社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


2、何种情形下可以变更旅游行程?

因出现不可抗力事件(政府征收、社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地震等)或者已尽合理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如飞机、火车等公共交通延误或取消,景点临时不开放等),导致旅游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经旅行社向旅游者说明,可在合理范围内进行变更,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因双方协商一致即又重新做了约定变更旅游行程,旅行社当然可以变更旅游行程。


3、行程变更应注意哪些问题?

主要注意双方协商一致情形导致行程变更的证据问题,建议以书面形式协商变更即双方签署协商一致的协议,如果无法取得书面协议的建议录音录像方式记录。若因不可抗力或是意外事件导致行程变更的一定要向旅游者说明,以书面形式通知到旅游者让对方获悉。


最后,笔者在此呼吁广大旅游从业人员对于行程变更问题一定要慎重,对于行程变更问题,能不变更的尽量不变更,尤其是擅自变更行程,一定要尽量规避。而广大旅游从业人员也应严格遵守契约精神,对于约定行程变更的应采取书面形式征得游客同意。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如案例一仅是变更了顺序问题却还是会有相应的处罚,即要从业人员不得“擅自”,不仅是内容上不得擅自,更要在形式上不得擅自,其本质在于依照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旅行社严格遵守旅游合同约定的行程提供旅游服务,包括游玩时间,如压缩游玩时间进而增加进店购物时间即便是行程数量没有改变,但也属于违约违法行为。


并且在实践中旅行社往往会因擅自变更行程承担高额罚款以及赔偿责任。需注意的是,如果擅自变更行程,游客发生人身、财产安全的损失,也将是加重旅行社赔偿责任的一项重要因素。所以旅行社更应加强导游或者领队法律素养等人员培训,建立完善的监督、跟踪制度以及应对突发状况的急救措施等细节问题,也只有如此企业才能更上一层楼。

本文转载自公众号 旅游独角兽 作者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