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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尔塔”突袭旅游,退团处理不要盲目适用“不可抗力”!

来源:公众号:旅游独角兽 发布:2021年08月02日 作者:曲长帅律师 人气:368
为了更好的帮助大家合法、合理地处理因本次疫情产生的旅游投诉或者纠纷,我们旅游独角兽团队,特从旅游实务以及旅游法律角度出发撰写本文,提醒大家切记不可盲目适用“不可抗力”原则,否则只会加重损失,激化矛盾。


近日,因南京疫情外溢,导致多省多市出现关联确诊病例,给正处在暑期旺季的旅游行业以沉重打击,游客因本次疫情产生的投诉、纠纷等显著增加。


这两天有些自媒体关于旅游纠纷处理适用“不可抗力”问题发布了一些不严谨或者说立意错误的文章,很多旅游从业人员在转发热议


为了更好的帮助大家合法、合理地处理因本次疫情产生的旅游投诉或者纠纷,我们旅游独角兽团队,特从旅游实务以及旅游法律角度出发撰写本文,提醒大家切记不可盲目适用“不可抗力”原则,否则只会加重损失,激化矛盾。


 01 我们要认识,什么叫不可抗力?


根据《民法典》第180条之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一般情况我们可以分为两大类,第一类为,自然灾害,比如地震、洪水、海啸等;第二类为,社会现象,比如罢工、军事行动、政府禁令等。


根据《民法典》590条之规定,因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所以,不可抗力的适用具有严格的标准,必须符合以上的“三不”条件,而且在适用的时候还要特别注意不可抗力对合同履行的影响,否则也不能免除全部责任。


 02 我们要知道,全国人大法工委明确疫情属于“不可抗力”的背景。


全国人大法工委在2020年2月10日发文:“当前我国发生了新冠肺炎疫情这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



2020年2月10日,那个时候,全国正处在疫情的最严重时间,属于突发的公共卫生事件。对任何行业来讲,这都是难以预料难以预测的,而且当时也并没有特效药或者特效疫苗,通过一般的防疫措施更是难以克服的一种状况。认定为不可抗力没有任何的争议。



但是目前,不管是从全球来讲,还是从全国来说,抗击新冠疫情,采取防疫措施,已经成了一种持续性常态化的工作,且中国疫苗注射量已经达到几亿支。



不管是组团还是接团,是否有零星或局部的疫情,防疫措施都是旅行社应当做的而且是必须做的,从某种意义上来讲,疫情已经不是一种完全不可控、不可预见、不可克服事件。从疫情发生到现在已经过去了一年半多的时间,今年以来,一些司法判例对于最近发生的纠纷,已经不再简单将新冠疫情导致的纠纷适用“不可抗力”原则来处理了。



文化和旅游部在前天发文“关注疫情动态,合理安排出行”,提醒广大游客在安全防疫的情况下合理出行。同时,全国各地多城市也发布通知,提醒“非必要不出省、不离市”,以及“暂缓出省旅游”等。



目前的市场状态和去年旅游市场全面停摆,严禁旅游组接团的“一刀切”是完全不同的状态,大部分城市政府并未完全禁止旅游组团或地接服务,对于该城市旅行社和游客来讲,这部分游客是可以继续履行旅游合同,只是要加强游客个人防护以及旅行社防疫规范操作。




因此,如果因为零星、局部出现的疫情,再盲目适用“不可抗力”的原则处理问题,无异于是简单一刀切,难以体现法律的公平性、公正性。




因防疫需要,政府采取强制措施将某个地区进行隔离或者将某些人进行隔离,对于这个地区或这类人员而言,这才可以构成明确的“不可抗力”事件。




如果有人,明知道进入某小区会被隔离,还擅自进入,导致被隔离的,这就不属于不可抗力事件,不能适用“不可抗力”原则来解决相关纠纷。


 


03 我们要清楚,本次疫情不一定都适用“不可抗力”!


对于目前的退团退费纠纷的处理,还是要看疫情或者防疫政策与旅游合同履行之间的关联关系。


上文我们已经提到一个点,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来判断相关合同履行情况,从而免除或者部分免除违约责任,也就是“不可抗力”与合同履行之间的关联性,我们分几种情况进行分析。


(1)适用“不可抗力”的情况:


本次疫情,目前南京市以及张家界等城市疫情较为严重,已经达到接近封城的状态,且都已由地方政府明确关闭了辖区内文旅项目(如景区)或停止接待外地游客。

因此,这属于疫情导致地方政府做出了明确禁令,如果有计划前往这两地的旅游团队,明显可以判断出旅游合同目的是不能实现的。疫情与合同不能实现有着直接的关联性,因此取消旅行计划的,可以适用“不可抗力”的原则处理旅游纠纷。

适用“不可抗力”原则解除旅游合同的,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因此产生的损失由游客自行承担或者双方分担。

(2)参照适用“不可抗力”的情况:


鉴于目前国内多地出现的疫情,有些情况是非典型性“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的旅游合同解除。

例如,旅游出发地和目的地均非中高风险地区,但游客还是因担心自身健康安全选择退团,或者某些地区基层人员超越防疫政策执行等等,这种情况下不能简单按照“不可抗力”原则处理,而可以适用旅游法67条参照“不可抗力”原则或按照旅游合同约定条款处理。

旅游法67条“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和“不可抗力”并列,但是其认定标准低于“不可抗力”。这种情况和下述“情势变更”有些类似,又不完全相同。

实务操作中,经常会发生游客对于某些具体疫情防控措施是否合理、旅游合同解除是否适用“不可抗力”会有争议,对于“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认定也有不同看法,简单争论根本不足以解决问题,所以处理纠纷时可根据情况灵活处理。

一方面,旅行社依据当地文旅部门出台的疫情防控措施通知与游客沟通,争取得到游客理解,另一方面,要判断旅游合同解除的损失依据。例如今天下午出发去三亚的旅游合同取消,但团费成本最大的机票航司无手续费全款退还的情况下,你是参照使用“不可抗力”原则处理还是按照旅游合同约定处理呢?仔细想想。

(3)“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

还有种情况,因出发地或者旅行目的地一些防疫政策导致旅游行程安排受限,比如从A区前往有中高风险地区城市旅行的,回来之后或者到达之后需要隔离14天的情况。

如果在出发之前或者在行程中就知道的相关的隔离政策的,可能并不必然导致双方旅游合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只是因为该政策导致旅游合同的完全履行,可能对一方明显不公平。

因此,从法理上来讲,类似情况笔者更倾向于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来处理双方合同问题。

“情势变更”是一个专业法律术语,是指合同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致合同之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显失公平,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

故而,旅行社可以与游客协商变更旅游合同内容或者延期出行等,由此来缩小双方的损失。因为“情势变更”的原则适用也较为严格和苛刻,如果协商不成,只能向法院或者仲裁委依法进行诉讼或者仲裁解决,由司法机关来解决相关的合同问题。

现在司法机关的倾向意见,一般也会考虑疫情对整个市场经济的影响,从而更倾向于在公平的前提下维护市场交易的稳定性,而非简单判定合同解除,至于具体的协商条件,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法院则会根据实际情况酌情考量。

(4)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情况。


在不属于“不可抗力”影响下的旅游纠纷的处理,就一定要参照双方签订和旅游合同及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因为旅游合同才是双方开展旅游活动的基础和核心,而合同也是维护市场交易稳定的重要载体。如果合作各方动不动就要解除就要变更合同,那整个交易市场就要混乱了。

按照旅游合同一般的约定,国内旅游一般是游客提前七天解除而不需要支付违约金,但是旅行社有实际损失的,可扣除相关的损失,此种情况需要旅行社提供相关的损失依据。


如果游客在出发解除旅游合同的,那旅行社按照双方合同约定执行违约条款即可。重点提示:目前很多时候,这种处理方式比按照“不可抗力”原则处理退团问题更有利于旅行社。


最后,还是要提醒旅行社注意的是,疫情之下旅行社很不容易,不可盲目适用“不可抗力”原则来解决所有的旅游纠纷。简单适用或参考“不可抗力”原则处理退团、退费纠纷等有的时候对旅行社不见得更有利,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实际情况才能公平、公正、合理、有效的息纷止争,减少各方损失。


上述所有观点研讨都是为最终损失承担来做铺垫,而类似纠纷在人民法院司法审判实践中,损失依据和认定才是关键。基于上述的情况阐述,结合司法实务,大家可同时阅读本公众号同时发表的《病毒升级,旅行社实际损失如何处理?(判决书案例实务)》文章,从具体判决的司法实践来探讨旅游团费损失的承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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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成都青年旅行社 转载旅游独角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