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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出借旅行社资质“承包、挂靠”,违法违规吗

来源:公众号:旅游独角兽 发布:2021年08月23日 作者:曲长帅律师 人气:2170
本期曲律师继续为大家进行分享,旅行社行业中普遍存在的一种业务员合作业务操作模式,即通过出租、出借旅行社资质从事旅游经营业务,通俗一点讲那就是“挂靠”。

上期给大家分享了《旅行社违法违规行为实务解读-同团不同价(五)》,主要阐述了一下同团不同价是由于多方面原因形成的一种市场规律下的状态,且讲解了附加费的问题(本质是一种歧视)以及与价格欺诈的相关区别(虚假)。

本期曲律师继续为大家进行分享,旅行社行业中普遍存在的一种业务员合作业务操作模式,即通过出租、出借旅行社资质从事旅游经营业务,通俗一点讲那就是“挂靠”。

  

 

01 法律根据

根据《旅游法》第三十条规定:旅行社不得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

以及《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得转让、出租或者出借。旅行社的下列行为属于转让、出租或者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为:

(一)除招徕旅游者和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接待旅游者的情形外,准许或者默许其他企业、团体或者个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的;

(二)准许其他企业、团体或者个人,以部门或者个人承包、挂靠的形式经营旅行社业务的。

相信大家对这一块都不会陌生,因为在我们旅游行业管理中,会经常面临此类问题。那么为什么会专门规定这一条款?

旅游业务是一种特许经营业务,如果你想办理旅行社从事旅游经营业务,不仅需要取得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还必须取得旅游行政部门颁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营业执照好办理,但是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就有非常严格的限制,比如办理国内社需要缴纳的质保金为20万,这笔钱是存起来不能动的;办理出境旅行社则质保金更高为120万,还需要成立两年之内没有行政处罚,经过严格审批才会颁发。不仅如此,开办旅行社还需要购买旅行社责任险。可想而知,成立一家旅行社是有多么困难。

由此就引发了可能存在出租出借出卖资质的行为,一些没有实力或者没有资金或者急需相关资质的人,就想通过此种方式开展旅游业务,给旅游者带来极不稳定的风险,故而,国家需要重点打击,重点治理。


02 加盟、挂靠、旅游串串

接下来我们来了解几个概念。

第一,加盟。目前还会有一些旅行社通过加盟的方式成立分社和门店(服务网点),来扩张自己的业务和品牌影响力。加盟属于一种独特的商业经营模式,加盟商向总公司缴纳一定的加盟费,由总公司提供相关的人员培训、商品营销等方面的支持,帮助开展业务。这从本质上来讲,就属于出租、出借旅行社资质,总公司利用自身的资质来获取利益,而并非产品售卖取得利润。

第二,承包、挂靠。此前在旅游行业中普遍存在挂靠的情况,现在也有很多旅行社以其他形式进行挂靠经营。挂靠即允许其他企业或者个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相关的经营业务,在建筑行业和运输行业中普遍存在,回到我们旅游行业也是非常典型的出租、出借旅行社经营资质的行为。

目前最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进行了修订,第十四条规定:旅游经营者准许他人挂靠其名下从事旅游业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请求旅游经营者与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不管是被挂靠企业还是挂靠人都对游客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更是保障了旅游经营者以及旅游者的合法权益,该条款也是旅游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的完善。

第三,旅游串串。这个词语我相信四川的朋友都不陌生,通俗一点讲就是外面景区拿着小广告到处收人的那些人,很多他们都是自由职业者,没有固定的旅行社,只是跟多家旅行社或者供应商合作,为旅行社拉人销售旅游产品。这种严格意义上来讲,也是一种非法的存在,对旅游串串的管理也非常繁琐,很容易出现携款潜逃、挪用团款等情况,给游客和旅行社造成巨大损失。


03 旅行社风险

(1)行政风险

根据《旅游法》第九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在这大家要注意的是,违反该条款的行政处罚是非常严格和严厉的,不仅要没收违法所得,还要进行罚款,并且还会责令停业整顿,而且也还会对直接主管人员进行罚款,四项处罚措施加成并用。如此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一定要引起旅行社的重视,分析利害关系,权衡舍与得。

(2)民事风险

这种违法违规行为,不仅有严厉的行政处罚,还会有巨大的民事法律风险。如果旅行社将自己的资质出租出借给其他人使用,也就是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经营,经营就可能产生大量的资金流还有其他的一些经营风险。一旦使用人破产、使坏、跑路、有其他种种恶习等以你旅行社的名义从事一些经营业务,可能导致旅行社巨大的经济损失。

(3)刑事风险

再严重一点讲,如果一些不怀好意之人,利用你旅行社的名义从事诈骗、非法集资、传销等,还有些可能自己风险意识淡泊,通过会员制旅游等吸收大量存款,最后无力偿还。这都可能给旅行社总部带来极大风险的因素,还有可能导致旅行社的负责人进监狱。


04 风险防控措施

出租出借旅行社的资质,和我们旅行社总部与其下属的分支机构管理有些密切的联系,现在大部分旅行社可能会采用目标责任制的方式来处理旅行社分支机构的管理问题。但是大家要明白这种约定是一种内部约定,不对抗第三人。

对于旅行社分支机构的风险防控问题,本律师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管理:

第一,在签订《目标责任管理协议》时,要对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信用档案、征信状况、家庭状况、财产状况等进行核查,并且要求相应的负责人提供担保(人或者物)。比如那些有家有室、曾经做过旅游的负责人,一般会比那些光棍一条、初入行业的人会更靠谱一些。

第二,在经营过程中,对于分支机构的劳动人事、财务状况、涉诉状况等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对于发现的问题及时介入解决。

第三,旅行社总部也要对分支机构管理、工作人员进行定期不定期的培训,规范分支机构的经营行为,还可以组织相关人员对于分支机构经营状况进行暗访自查。

第四,在该分支机构出现问题后,如果该分支机构负责人还能够出面解决,则第一时间要求该负责向总部进行书面说明各种情况,并签订《承诺书》,让总部对其经营状况有足够的了解,及时制定有效处理方案。

第五,也是最重要的一点是,在出现问题后,要对该分支机构有可控的把握,收回该分支机构的各项印章(财务章、公章、合同章等),第一时间将该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中的负责人进行更换,防止该负责人对外继续承诺或者做出对总部不利的举动。

敬请各位读者关注该《旅行社违法违规行为实务解读》系列文章,本律师将在后续继续更新,通过一篇文章解读一个旅行社的违法违规行为,让旅行社及相关操作人员对自身行为做到心中有数。

本文由成都青年旅行社转载自旅游独角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