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团不同价”有了新的解决方式

来源:旅游独角兽 发布:2023年08月08日 作者:潘黄波律师 人气:96
四川省旅游条例》已于2023年7月25日经四川省人大常委会第十四届第五次会议通过,将于2023年11月1日正式施行。其中,一则重要修订便是删除了“同团不同价”的规定。但过去的这个周末,旅游独角兽还接到了有旅行社质检人员在问:“外地来四川游玩的客人,在团上得知了自己的团费比四川的客人多四五百,现在要求我们退还全部的差价,这种情况我们应该退还吗?”在新的背景下,在遭遇同团不同价的投诉时,旅行社还要不要退差价?对于游客的该类行为旅行社如何做好防范和应对?

《四川省旅游条例》已于2023年7月25日经四川省人大常委会第十四届第五次会议通过,将于2023年11月1日正式施行。其中,一则重要修订便是删除了“同团不同价”的规定。

但过去的这个周末,旅游独角兽还接到了有旅行社质检人员在问:“外地来四川游玩的客人,在团上得知了自己的团费比四川的客人多四五百,现在要求我们退还全部的差价,这种情况我们应该退还吗?”

在新的背景下,在遭遇同团不同价的投诉时,旅行社还要不要退差价?对于游客的该类行为旅行社如何做好防范和应对?


律师分析


1.同团不同价是否应当统一而论?

笔者认为,同团不同价是一个较为模糊的概念。从字面意思出发,同团不同价即在同一个旅游团上,旅游者之间的团费是不一致的。

首先,应当对同团不同价的情况予以区分。造成旅游者团费不一致的情况很多,在此必须将“旅行社收取特殊人群附加费”这一情况摘出来,收取附加费这一类情况不在分析之列。

旅行社收取特殊群体附加费实质上是运用了自身的强势地位,从游客身上巧取或者直接获取不正当利益,将自身恶性竞争的成本支出转嫁给旅游者,违反了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价格法》相关规定,应当将附加费用退还给旅游者,因此这种因收取附加费而产生同团不同价的行为是完全非法,理应退还。

2.是什么导致了同团价差?

随着旅行社的批发体系的建立以及分工的专业化,旅行社之间相互委托代理售卖旅游产品十分普遍,旅游产品的销售价格由两大块构成,操作社的统一价加上组团社的利润。

在市场调控下,销售终端的价格不一致是正常的市场现象,对于操作端来说,在统一定价的旅游产品上,通过不同的销售渠道、销售终端而产生的价格不会完全一致,因为不同的销售代理终端都有其业务上的考虑以及政策上的倾斜;而对于渠道端来说,不同时间段会出现价格的涨幅,甚至还存在某些OTA平台还会对旅游产品进行政策补贴,以促进销量的情形。

3.《四川省旅游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适用情况如何?

对于销售端来说,在政策补贴下,线上专营店同团产品的销售价格均是一致的;对于产品批发商来说,产品的批发价也是一致的;对于OTA平台来说,并非旅游合同的相对方,游客也不能向平台主张权利。因此,原《四川省旅游条例》第三十六条存在不可避免的市场局限性和操作障碍。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因为价差问题发生游客投诉之后,川内大部分处理意见均按15%为界限进行退赔,虽然这一条例存在一定的缺陷,“一刀切”的做法也让旅行社叫苦不迭,但从另外一个角度上来说,却实在保护了游客的利益。

4.新修订的《四川省旅游条例》删除“同团不同价”后,如何处理?

在《四川省旅游条例》删除了“同团不同价”的规定后,后续的旅游投诉中如认可再提出如第一部分中价差的问题时,无相关的法律依据作为支撑的前提下,行政部门无法直接对旅行社针对不同市场、不同渠道的客源价格进行直接调控。在旅行社制定或收取的价格不存在明显违法、违规的情况下,行政部门亦无法直接处置价差问题。可以肯定,此次《四川省旅游条例》的修订,将定价的权利归还给市场,让市场有了更大的操作空间。但即便如此,旅行社也不宜将各地区、各渠道的定价过于悬殊,防止其他纠纷产生。


律师建议


上文所讨论的价差应当在一个合理的限度范围内,考虑到旅行社利用活动促销、亲友友情价、尾单甩位时候的价格优势获取利润时,合理限度范围内的价格差异是能被理解的,低于合理限度范围的价差不仅可能涉嫌不正当竞争,同时也有可能触发“不合理低价”的恶果。

旅游产品最终的归宿就是通过“销售”,因为各个销售环节的独立性,现实中往往有极大可能存在价差,这种“同团不同价”打破了游客的心理平衡,再加上游客普遍存在低价炫耀的心态,在团上询价也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那么,针对这类情况旅行社那么如何避免?

旅行社在销售有差价旅游产品时,为避免游客在团上询价或泄密,惯常操作是和游客签订保密协议,虽然这种保密协议在法律层面上虽处于合法有效的状态,但是实际所产生的效果并不理想。具体而言对于保密协议中违约责任如何约定?如何体现权利和义务的对等性?这是技术层面的问题,同时即使签订了保密协议,从游客的角度出发,在旅游过程中也会产生或多或少的不适感。

对于此类问题,较为合理的做法是在行程单中向游客书面地告知,本产品为尾单跳水甩位、季节性促销等原因进行的价格调整,属于正常的市场价格波动,旅游者不得以此为由主张价差的退赔。这是附协议的约定方式可减轻保密协议给人带来的那种“不适感”,达到的效果却是一致的。

同时,对于专线型旅行社来说,可以参考市场上电子产品、汽车销售等行业的模式,在统一给出产品价格的同时,一并给出建议零售价,也可以较大程度避免同团不同价的纠纷。

在旅游行业日益市场化和专业化的大趋势下,对于价格类的行政监管,已经不适用于当下市场环境,但即便如此,并非助长旅行社擅自定价之风,而是让市场回归市场,让选择权回归市场主体,如此一来,更加有利于各方市场参与者的综合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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