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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近期,多地文旅执法部门与我交流探讨一个共性问题:当前大量户外公司、户外俱乐部乃至旅行社都在开展户外徒步活动,一旦发生游客投诉或安全事故,往往第一时间转至文旅部门处理。 据统计,截至2025年底,全国户外运动参与人数已突破4.5亿人,产业总规模超过3万亿元,但与之相伴的是监管职责不清、执法依据不明等问题日益凸显。2025年青海门源251名徒步者被困致1人遇难、陕西7家户外公司因非法穿越秦岭被追责等事件,更是将这一问题推向风口浪尖。 那么,文旅部门对这类活动是否具有法定监管职责?是否拥有行政处罚权?监管边界在哪里?这个问题不仅困扰着一线执法人员,也让众多经营主体无所适从。本文将结合最新法律法规和执法实践,从组织形式、法律定义、部门职责划分、执法依据及操作难点五个维度,全面解析户外徒步活动的监管归属问题,为执法实践和企业合规经营提供清晰、可操作的指引。
01 户外徒步、户外登山的组织形式分析 户外徒步活动的监管争议,根源在于其组织形式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不同的组织主体和运营模式,决定了其法律性质和监管部门的不同。 (一)个人自发组织 这是最原始也最常见的一种形式,通常由户外爱好者通过微信群、QQ 群、论坛等社交平台发起,采用 "AA 制” 分摊费用,参与者自愿参加、风险自担。组织者一般不收取任何报酬,仅负责路线规划、时间安排等事务性工作。 法律性质:属于民间自发的社交活动,而非经营性活动。 (二)户外公司、户外俱乐部组织 这是目前争议最大、执法难度最高的一种形式。多数户外公司、俱乐部注册为 “体育文化传播公司” 或 “户外运动俱乐部”,经营范围一般包含 “体育赛事策划”" 户外运动策划 "“健身服务” 等,但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它们通常通过网络平台发布活动信息,收取包含交通、住宿、餐饮、向导服务等在内的打包费用,提供全程组织服务。部分活动还会收取 “服务费”" 组织费 " 等明显带有盈利性质的费用。实践中还存在大量挂靠经营、跨区域经营、线上线下结合经营等模式,进一步增加了监管难度。 法律性质:存在较大争议。体育部门认为其属于体育健身活动,文旅部门则认为其本质上是旅游经营活动。根据 “实质重于形式” 原则,只要符合旅游活动特征,无论其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如何,均应认定为旅游经营活动。 (三)行业协会组织安排 由登山协会、户外运动协会等行业协会组织的徒步活动,一般具有公益性质或半公益性质,主要面向协会会员,收费通常仅覆盖成本。 法律性质:属于行业内部的体育交流活动。 (四)旅行社组织安排 旅行社组织的户外徒步活动,是明确的旅游经营活动。旅行社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与游客签订旅游合同,购买旅行社责任险,按照旅游法律法规的要求提供服务。 法律性质:典型的旅游经营活动,受旅游法律法规调整。 体育运动与旅游活动的法律界定 要明确监管部门,首先必须厘清 “体育运动” 和 “旅游活动” 的法律边界,特别是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新《体育法》对户外运动监管作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定。 (一)体育运动的核心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二条规定:“体育工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普及全民健身,建设体育强国。" 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体育工作。" 新《体育法》新增了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和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的行政许可制度: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取得经营许可证;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应当符合相应条件并取得体育行政部门的许可。 体育运动的核心特征是:以身体锻炼、竞技比赛、技能提升为主要目的,强调参与性和健身性。其活动内容主要围绕体育项目本身展开,一般不包含观光游览、休闲度假等旅游要素。 (二)旅游活动的核心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组织到境外的游览、度假、休闲等形式的旅游活动以及为旅游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经营活动,适用本法。"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进一步明确:“《条例》所称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提供的相关旅游服务,主要包括:(一)安排交通服务;(二)安排住宿服务;(三)安排餐饮服务;(四)安排观光游览、休闲度假等服务;(五)导游、领队服务;(六)旅游咨询、旅游活动设计服务。" 旅游活动的核心特征是:以游览、度假、休闲为主要目的,强调体验性和综合性。其活动内容通常包含 “吃、住、行、游、购、娱” 等多个旅游要素,是一种综合性的服务产品。 (三)户外运动与旅游活动的资质许可对比 03 文旅部门与体育部门的职责区分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和旅游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和《国家体育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两个部门的职责边界已经比较清晰,但在交叉领域仍需进一步明确。 (一)体育部门的主要职责 1. 指导和推动全民健身事业,组织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 2. 统筹规划竞技体育发展,管理体育竞赛; 3. 指导和推进青少年体育工作; 4. 负责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经营许可和监督管理; 5. 负责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6. 指导体育社会组织建设。 监管范围:以健身、竞技为主要目的的户外运动,如日常的跑步、健身、登山训练、体育赛事等;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经营活动和赛事活动。 (二)文旅部门的主要职责 1. 统筹规划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和旅游业发展; 2. 管理文化和旅游市场,指导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 3. 负责旅行社、导游等旅游经营主体和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4. 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服务质量,维护旅游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 5. 指导旅游应急救援工作; 6. 负责旅游景区内的旅游活动监管。 监管范围:以游览、度假、休闲为主要目的,提供 “吃、住、行、游、购、娱” 等综合服务的旅游经营活动;旅游景区内的观光性徒步活动。 (三)交叉领域的监管原则 对于同时包含体育元素和旅游元素的户外徒步活动,应当严格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进行判断,综合考虑以下四个核心要素: 1. 活动主要目的:是观光游览还是体育锻炼(可通过宣传用语、行程安排、景点设置等判断) 2. 服务内容:是否提供交通、住宿、餐饮、导游等两项以上综合旅游服务 3. 收费性质:是否收取打包费用,是否具有营利性 4. 面向对象:是否面向不特定公众公开招徕 具体判断标准: ✅ 符合以下情形的,认定为旅游经营活动,由文旅部门监管: ○ 活动名称包含 “游”" 旅游 "“观光”" 度假 " 等字样 ○ 行程安排中包含多个旅游景点,观光时间占比超过一定比例 ○ 收取包含交通、住宿、餐饮、向导等在内的打包费用 ○ 通过公开渠道面向社会公众招募参与者 ○ 活动名称包含 “训练”" 比赛 "“竞技”" 健身 " 等字样 ○ 活动内容以技能训练、体能锻炼为主,不包含观光游览环节 ○ 仅收取必要的场地费、器材费、保险费,不提供综合旅游服务 ○ 主要面向协会会员或特定群体,不面向社会公众公开招徕 04 文旅部门的执法依据与操作要点 对于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户外公司、俱乐部,文旅部门拥有明确的执法依据和处罚权力,但在执法实践中仍需注意以下操作要点。 (一)核心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2. 《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 10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 10 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取得相应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的;(二)分社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经营旅游业务的;(三)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旅行社业务活动的。" (二)关键认定标准 在执法实践中,判断是否构成 “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除了前文提到的四个核心要素外,还需注意以下特殊情形: • “体育旅游” 的认定:以体育活动为载体、以旅游体验为目的的活动,如 “徒步游”" 登山游 "“骑行游” 等,均属于旅游经营活动 • “定制游” 的认定:为特定客户量身定制的包含综合旅游服务的徒步活动,无论人数多少,均属于旅行社业务范畴 • "AA 制” 的例外:组织者收取的费用中包含明显超出成本的 “服务费”" 组织费 ”,或组织者本人不参与费用分摊的,应认定为营利性活动 • 线上平台的责任:网络平台为无证经营主体提供信息发布、交易结算等服务的,应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三)执法操作难点与应对 1. 证据收集与固定 ○ 难点:电子证据易篡改、资金流向复杂、活动过程隐蔽、参与者证言主观性强 ○ 应对:采用可信时间戳、区块链等技术对网络信息进行实时保全;调取银行、支付平台交易记录形成完整资金链;通过卫星定位、监控录像等获取活动轨迹证据;对多名参与者进行交叉询问核实 2. 违法所得计算 ○ 标准:违法所得 = 全部收入 - 直接用于经营活动的合理成本 ○ 注意:组织者的人工成本、管理费用等不得扣除;无法提供成本证明的,按全部收入计算违法所得 3. 处罚裁量标准 ○ 从轻情节:初次违法、违法所得较少、主动配合调查、积极消除危害后果 ○ 从重情节:多次违法、违法所得巨大、造成安全事故、拒不配合调查 ○ 参考:违法所得不足 1 万元的,处 1-3 万元罚款;违法所得 1-5 万元的,处 3-5 万元罚款;违法所得 5-10 万元的,处 5-10 万元罚款 综上,户外徒步活动监管应坚持实质重于形式、精准分类施策,不搞“一刀切”:旅行社组织、景区内观光性及符合旅游特征的经营性徒步活动,由文旅部门依法监管处罚;纯体育健身、高危险性体育赛事类徒步活动由体育部门监管;个人真实 AA 制与行业协会非经营性活动不属于文旅监管范畴。执法层面需探索健全文旅、体育、公安等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统一执法标准、强化技术监管、完善疑难案件会商并加强普法宣传;经营主体更应严守业务边界,依规取得相应资质、规范合同与保险等经营行为,纯体育活动不得变相开展旅游服务。唯有监管部门厘清职责、严格执法,经营主体依法合规、诚信经营,才能切实保障参与者合法权益与生命安全,推动户外运动与旅游业规范有序、融合共赢发展。
监管难点:组织松散、信息不透明、安全保障能力参差不齐,一旦发生事故,责任认定困难。执法实践中需特别警惕 “伪 AA 制”:部分组织者以 "AA 制” 为名,实际收取的费用明显高于成本,或通过收取 “领队费”" 辛苦费 " 等方式变相盈利,此类行为已具备经营性特征。
监管特点:相对规范,安全保障措施较为完善。但需注意部分行业协会存在变相从事经营性活动的情况:如面向非会员公开招募参与者、收取高额费用、与商业机构合作盈利等,此类行为已超出行业自律范畴,应纳入相应监管范围。
监管要点:重点检查旅行社是否超范围经营高危险性项目、是否履行安全告知义务、是否配备合格的导游和领队、是否购买足额保险等。
✅ 符合以下情形的,认定为体育活动,由体育部门监管:
作者:曲长帅 咨询电话:18328501476(微信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