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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合格的导游必须是合格的安检员吗?

来源:旅游独角兽 发布:2021年07月05日 作者:李勇律师 人气:324
此前,由于因旅客携带客运车辆禁止、限制携带的物品导致大巴车上的安全事故时有发生。近日,交通运输部、公安部联合印发《道路客运车辆禁止、限制携带和托运物品目录》(下称《目录》),以保障旅客人身财产安全和道路旅客运输安全。《目录》自2021年6月20日起施行。
导读

此前,由于因旅客携带客运车辆禁止、限制携带的物品导致大巴车上的安全事故时有发生。近日,交通运输部、公安部联合印发《道路客运车辆禁止、限制携带和托运物品目录》(下称《目录》),以保障旅客人身财产安全和道路旅客运输安全。《目录》自2021年6月20日起施行。
 

案例回顾

1.5蒲城客车爆炸事件:
2014年1月5日18时40分左右,由西安城东客运站始发的陕西宏华客运有限责任公司高速客运班车(陕AN0207)行驶至蒲城县迎宾路与朝阳街十字口附近发生爆炸,造成包括实施爆炸者党赵飞在内的5人死亡,24人受伤,2015年7月,案件嫌犯终审以爆炸罪获刑15年。
 
3.22湖南常长高速爆炸事件:
2019年3月22日19时15分许,湖南常长高速由西往东方向119KM+655M处,一辆从河南开封开出,前往湖南、广西的柴油旅游大巴车(豫AZ8999)突然起火,造成26人死亡、28人受伤。

最终查明,3月22日湖南常长高速客车起火事故,系该车乘客陈建森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乘车而引发客车爆燃。陈建森因买卖纠纷电话协商不成,欲前往广西桂林当面再次协商,如不成则威胁、报复卖家。途中,其非法携带的烟火药意外爆燃,引发客车起火事故。且陈建森已在事故中死亡。
 
在以上事故发生后,引起了事发当地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多地均出台了相关的《安检管理办法》,如湖南省交通运输厅、湖南省文化和旅游厅、湖南省公安厅便于2020年8月26日出台《关于印发<湖南省旅游包车及行包安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该办法中明确载明了游客要主动接受检查且不得携带“易燃、易爆和危险品”,游客及行包安检具体由驾驶员或其他工作人员牵头检查、导游配合等条款。
 

新规亮点

国家交通运输部、公安部于2021年6月17日,发布了于公布《道路客运车辆禁止、限制携带和托运物品目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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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按照各类物品对旅客人身安全和车辆运行安全的影响程度,明确10大类禁止携带和托运物品、6大类限制携带和托运物品、5大类禁止旅客随身携带但可以在行李舱放置(托运)的物品。《目录》总体上与铁路、水路、民航等领域保持衔接,并结合地方实践、道路客运特点和城乡居民出行需求,合理设定各类禁限带品体量要求,明确旅客可以携带导盲犬乘车,农村客运车辆经营者可视情允许携带少量家禽。
 
另外,《目录》还明确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者、道路客运经营者应履行告知义务,依法依规开展安全检查;旅客拒绝配合安全检查或违反相关规定携带、托运违禁物品的,相关经营者应当拒绝提供服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军人、武警、公安民警、民兵、射击运动员等人员依法可以携带、托运枪支弹药或管制器具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在特定区域、特定时间,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依法决定提升道路客运车辆违禁物品查控标准的,从其规定。
 
新事物的出现难免不乏会出现质疑的声音,对于“新规”的出台,也遭到了部分网友的质疑,比如“《目录》中载明的开箱检查是否会涉及侵犯旅客的隐私权问题”;“此前已有禁止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等相关类似规定的存在,为何还要重复发布,另外这些内容是否有都必要明确载明在旅游合同中”;浏览了大批网友的评论,其中大部分网友担心的仍为“新规”虽已出台,但是否会遭遇“执行难”的窘况?
 
但笔者在此想要说明的是:

首先,游客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应对在旅游途中各种自身原因的导致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等自行承担责任,为此,游客切莫拿同行游客的生命安全来为你自己的违法违规行为而买单!!
 
另外,从旅行社一方来讲的话,我们需要明晰一点,所属旅行社的导游人员只是向游客提供服务一方,并非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更没有行政执法部门所享有的行政执法权。所以说,在乘坐旅游大巴车时,若游客配合导游人员的例行检查,那就是“万事大吉”,导游人员便可依规操作行事;但倘若游客一方不配合工作,强烈建议导游人员尽快及早报警或通知“相关部门” 以排除险情。导游人员须切记尽量莫同游客产生正面冲突、纠纷。毕竟,大家都懂噻,一旦产生纠纷,“相关部门”绝不会替旅行社一方讲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