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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团费、附加费,到底能不能收?

来源:旅游独角兽 发布:2024年03月25日 作者:何琳琳 人气:23

叮叮叮.....叮叮叮......正在撸猫的周末被一个电话给打断了,啥情况啊,这大周末的。仔细一问:“因为航司原因导致航班延迟,现在客人晚一天到境外,导致客人第一天行程未参与。客人现在要求,第一天行程退费,或者放弃第四天行程改为自由行,但是行程不能脱团啊,行程内的有明确告知脱团需要支付2000元/人/天的脱团费!”、“另外一个问题就是,当时门店在收客的时候,因为有小孩子,收了附加费,现在客人闹着要退费!”如果客人继续投诉,我们应该如何应对。


其实对于上述问题,是老生常谈。无论在旅学院的线上培训,还是在旅游独角兽的公众号中都有给旅游人讲过,不能收取附加费、脱团费。但实际上,这样的事情屡有发生。因此笔者今天就与各位读者探讨这个问题。


一、背后原因

1.消费能力差异

多数情况下,收取附加费的情况在于年龄段以及某些特殊职业。例如:一般在20岁至60岁的人员,在参团时并不会涉及的此类的问题。但是一旦不在规定年龄内,许多的旅行社就要收取附加费;


同样的团出游,为何要对年龄做出规定?其实坦白来说,20岁到60岁的人消费能力较强,年龄太小或年龄太大的游客消费能力大都比较低,基本不会参加自费项目或进店购物,对于这部分人员对旅行社而言可能直接存在的问题就是这个团的成本与利润的衡量,所以多收几百块换个说法是“保本”。


这也导致整个旅游行业,对老人、小孩两类群体收取附加费,已是“不成文的规定”。因为大部分旅游线路都推出了特价团和纯玩团,特价团大都会对消费力较弱的老人、小孩两类群体收取附加费。而对于纯玩团的质量较高,涉及的自费或进店并不会影响其成本。


对于这样的现象主要集中在东南亚境外线路、港澳等涉及到购物比较多的线路。为了让更多的游客参团,实际上很多特价团报价是完全低于成本的,这就直接导致因为年龄问题被收取附加费或者通过年龄段不同或者在旅游的整个过程中“被要求”购物。所以,其实低价团只是看上去团费低,旅游过程中照样会花去不少费用。


2.市场存在畸形竞争

另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对于一些热门的路线市场竞争激烈,旅行社同行之间相互压低价格,导致利润空间压缩,部分旅行社甚至操作低价位的“零负团费”产品,旅行社盈利只能靠游客购物。造成这种情况一方面是因为这些路线一向出行火热,各大旅行社竞争较激烈,价格压得过低,而按照当前团费基本上不能达到团费成本。另一方面,在旅游成本增加,价格不能相应提升的情况下,市场竞争压力巨大,旅行社要想生存不得不另辟蹊径。


二、律师提醒

实际上,很多的旅游从业人员并不知晓加收旅行附加费、脱团费属于违规行为。但是根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中就明确规定,在同一旅游团队中,旅行社不得因旅游者存在的年龄或者职业上的差异,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的合同事项。这个不合理事项中就涉及到因年旅问题另加收附加费的情形。同时,根据《关于打击组织“不合理低价游”的意见》(旅发〔2015〕218号)明确:所谓“不合理低价”,是指背离价值规律,低于经营成本,以不实价格招揽游客,以不实宣传诱导消费,以不正当竞争扰乱市场。


而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规定:旅游者要求旅游经营者返还下列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是因拒绝旅游经营者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者另行付费的项目被增收的费用;二是在同一旅游行程中,旅游经营者提供相同服务,因旅游者的年龄、职业等差异而增收的费用。所以对于此笔费用的收取,在被投诉或被诉讼后仍然是需要向游客退回的。


附加费不能收钱,是肯定的。但是因为客人临时团上违约脱团,是不是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失呢?事实上,旅行社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服务合同》、《旅游行程单》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后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旅游行程单》中对旅行目的地名称、停留最短时间都进行了明确说明。若合同中明确约定:“旅行社可以在不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不诱骗旅游者、不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且不影响其他旅行者行程安排的前提下,按照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与旅游者协商一致达成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协议”;“旅行者因不听旅行社及其导游的劝告、提示而影响团队的行程,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那么,如果客人在这种情况下出现临时违约不继续行程,那么可以按照协议约定要求对不按行程单安排导致旅行社产生的实际损失赔偿一定费用,其实不论是境外还是境内的旅行团,都可能存在损失的问题,无论是可能导致的行政处罚还是旅行社的送签权被没收等,都是可能实实在在存在的。


综上,虽然就现状而言,部分旅游企业都可能难以避免此类问题的发生,但是尽量选择其他一些合理合法的方式进行操作。当然,在实践操作过程中,上述的操作还存在很多执行细节,若各位看官存在疑惑,可以在旅游独角兽学院-问问独角兽中找到笔者(何琳18584815002,微信同号)进行探讨沟通或添加笔者微信沟通。